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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对策研究

来源:赛尼尔法务学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11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哪些?本文将整理相关的内容,一一为您解析。

  一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这两种制度的关系。

  取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是新一届政府按照简政放权、促进就业的思路采取的一项举措,国家只是取消了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准入考试、降低了职业门槛,并没有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这一职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的《职业分类大典(修订版)》中,明确列入了“法律顾问”职业。下一步,在国家出台《关于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后,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健康规范发展。

  鉴于目前我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法律顾问人员的现状,我们仍然建议: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中,统称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律师制度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之下的一个分制度,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一个补充和调剂。

  二要进一步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改革,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继续大量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巩固成果,保证准确发展方向。

  要结合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改革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准入制度方面,对于企业自主聘任法律顾问不做强制性的准入条件要求。

  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能力水平评价体系。资格考试取消,并不意味着企业法律顾问不需要专业能力评价,特别是人社部将其作为一个职业以后,建立职业评价体系至关重要,建议加强研究,将原资格考试内容逐步转变为能力评价,对企业法律顾问设置等级管理,如建议设为四级:法律顾问助理、三级法律顾问、二级法律顾问、一级法律顾问。

  将之前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改为企业法律顾问水平资格考试。企业法律顾问水平资格考试,也可以设置为二个级别等级,类似于英语考试中的四级、六级考试。二个级别的考试,在内容设置上要注意有所偏重。三级(初级)考试,主要是基本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强调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二级(中级)考试,强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能力、经验、重大专项法律事务的组织、处理能力等。通过考试的,颁发企业法律顾问水平等级证书。

  在企业法律顾问履职和晋级过程中,将企业法律顾问水平资格考试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岗位等级挂钩。未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水平资格考试的,只能被聘为法律顾问助理。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年,且通过三级(初级)企业法律顾问水平资格考试的,可以聘为三级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与通过三级企业法律顾问水平资格考试具有同等效力。工作满五年,且通过二级企业法律顾问水平资格考试的,可以聘为二级企业法律顾问。一级法律顾问采用考核制,不用参加考试。

  要进一步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和强化,明确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企业的法律工作。进一步细化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以及履职保障措施。

  三要进一步开展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并着重考虑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融合发展。

  关于如何进一步推动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公司律师制度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2、调整申请公司律师的条件:

  一是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

  二是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年,且经本单位同意申请。

  3、在行业管理上要与社会律师有所区别,公司律师不属于各地方的律师协会管理,而是应当加入各地方的法律顾问协会。

  4、对公司律师不实行年检制度,由企业自主考核,但可将考核结果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

  5、对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设置若干限制性条件,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人才的稳定性;二是要考虑到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方面的区别。

  6、为体现公司律师的价值,要给予公司律师若干权利,如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等。

  通过公司律师的进一步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稳妥推动和落实公司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融合。

  四进一步依法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

  (一)关于依法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建议国务院国资委重新修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在该管理办法中要统筹考虑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融合。对修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建议:

  (1)“总则”中增加一条或作为第五条的第二款:“公司律师制度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补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企业内部同时推行公司律师制度,鼓励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申请取得公司律师资格。”

  (2)增加一章:把现第二章中的第七、八、九条单列出来,作为一章,同时在该章,增加关于公司律师的准入、与企业法律顾问的衔接、企业法律顾问水平等级考试与考核、公司律师的行业管理与考核、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区别以及转化条件等。

  (3)把现第二章的第十条以后的内容,单列为第三章,专章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工作原则、权利、义务、公司律师独特的权利义务等。

  (4)第七条: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义,要取消关于资格准入的内容,改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专业背景,或经过正规法律培训等内容。

  (5)第八条:应当按照新的进展进行修改,可改为对企业法律顾问水平等级考试的相关规定。

  (6)再增加一章,专章规定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履职保障,把相关履职保障的内容放在一章里面进行规定。如:列席董事会、参加经营班子会、总法律顾问进入董事会、推荐的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的各项法律管理权、明确和落实重大事项审签权、独立发表意见权、上报事项审签权、人事建议权等重要权利。在可能存在违法风险的领域,赋予总法律顾问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依法履职保障等。流程节点设置、追责等。

  (7)在修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时,融入当前一些最新的研究成果。

  (二)关于依法规范公司律师制度的建议。

  党的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为落实上述要求,必须对我国现行《律师法》进行修改。应在《律师法》中明确公司律师制度,增加区分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及各自职能范围、功能作用以及规定各类执业律师之间如何转换的条款,丰富律师执业类型,实现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和功能作用的多样化;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方面,应增加公司律师必要的单独规范。同时,鉴于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不同,要在行业管理、身份管理等方面与社会律师有所区别。

  (三)关于制定《企业法律顾问条例》的提案。

  建议国资委向国务院提出制定行政法规《企业法律顾问条例》的提案,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推动依法治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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