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来人口的增多,房屋租赁成为了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身为房东对于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又知道多少呢?下面将为您详细解说。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是可以出租的,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要出租的房屋必须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并且是经产权人、抵押权人同意,是符合城市规划、安全和卫生的要求的。
其次,在进行房屋租赁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租赁双方都是一个保障,发生任何争议时,可以以《租赁合同》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业主一方的房东需要向管理部门进行一个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缴交房屋出租的相关税款。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