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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合同审核需要注意的事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31

  现在很多公司、企业,也雇有专业的律所,这些公司、企业让律师审核合同的做法往往是将其已与相对方协商、拟订好的合同文本让律师予以审核。接到这一任务的律师,也就立即开始对拟订好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并根据其自身经验及查阅的相关资料,对该文本予以修改。下面来说说律师参与合同审核的注意事项。

  这也是大部分律师审查合同时的做法,但实际上,这样的审查只能是对合同文本作一些字词及语句的修改,及添加上律师根据个人经验及从资料上获得的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对合同的实质性核心条款往往不是无法修改,就是修改后,被公司告知,这些条款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如诺修改,无法与对方继续合作,被公司否决。这一现象就引申出本文谈到的首要问题,即律师参与合同审核的方式或称深度问题。

  上面这种审核方式,适用于审核履行周期短,履行方式单一,双方权利义务简单的合同,如一次性的,交易价值不大的货物买卖合同。如用这种方式审核履行周期长,履行方式多样,双方权利义务繁多的合同,就不适宜了。

  因为,这样审核的合同,在双方产生纠纷后,往往会发现,合同中的一些主要事项在合同中未体现,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清,一些需要双方配合的工作,无法界定双方各自应尽的义务。

  产生以上问题后,公司往往认为律师审核不严,缺乏经验,并进而质疑是否有必要聘请律师。律师往往认为并无责任,合同中未约定的主要事项,公司又未告知,双方配合中产生的问题,我又没有从事过该工作,我又怎会知道双方在工作中会产生这些问题,并进而认为公司交代不清,强人所难。

  造成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律师参与审核合同的方式有问题,上面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事后审核,是书面审核,并未深入的参与到合同的谈判中造成的。

  正确的做法是,公司有经营业务需对外合作时,即准备签订合同的前期即告知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也应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的动态,以便及时参与到其中。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了解公司该经营业务对外合作的目的,即公司为何要对外合作,是生产需要,如采购原材料,法律规定,如工程招标,销售需要,如销售代理,业务拓展,如参与投标。

  了解对外合作的目的,即可判断公司在该交易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该地位决定了在今后合同谈判中的地位,决定了在签订合同时律师的权限,我方居于优势地位时,律师在审核合同中,可以更多的体现出律师的专业能力,我方居于劣势地位时,律师在审核合同时,往往只能对一些非主要合同条款作出修补,典型的是参与投标时,招标方已确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并声明如不同意,既无中标可能。

  在了解签订合同的目的后,即开始前期准备工作。这一阶段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了解公司的业务需要,即公司在这个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想通过该合同获得什么利益,给公司带来什么样的效益。再根据这一目的和要求,查找相关资料,提供相应的合同范本。查找合同范本时,可借助专业书籍和网络,但专业书籍的范本往往已过时,网络上的范本又参差不齐。所以,对这些资料的筛选就变得尤为重要和关键。这一过程是对律师个人能力和业务素质的综合考核,非一日之功,这要有长期法律素养的积累和对公司业务领域的深度了解。

  获得相应范本后,就将该范本直接提供给公司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在获得范本后,及时与公司的业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业务部门的要求,了解我方的要求和对方的期望,即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并将前期业务部门与合作单位已协商好的事项一一列明体现在范本中。在这一工程中,对加重我方义务,减轻对方义务的条款要立即指出,并对业务部门讲清利害关系,对一些严重背离合同签订目的,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条款,如业务部门不予重视,要向公司领导层反映,并指明其危害。

  在此基础上,还要将对方的承诺用书面的语言体现在合同中,这一点也很重要,笔者在律师生涯中,碰到无数个当事人告诉笔者,对方答应了什么什么样的条件,我才与之合作的,但当事人提供给笔者的合同中,对方的承诺却在承诺中只字未见。最后,将业务部门的要求增加在范本中。经过以上修改,范本已基本完善。这是,将范本—这时的范本应改称协议了,提供给业务部门,供业务部门与合作单位谈判协商用。

  业务部门与合作单位的谈判,律师应该全程参与,这样有利于一手材料的掌握和对双方的关切点的深入了解,也有利于下一步协议的修改于完善。参与谈判过程中,律师的主要任务是辅助作用,即主要是倾听,听清楚双方的要求和分歧。

  谈判后,律师要回到案头工作中,对已修改的协议进行修改,将双方合理的要求体现在协议中,并列明我方应坚持的权利,对方必须承诺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对协议进行再次完善,并在公司内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如财务部门的付款流程和时间,对发票的要求,生产部门对生产周期的要求等,以此为基础,对协议进行再次完善,并将该完善协议报公司管理层,并准备再次谈判。

  在再次谈判前,律师应和公司业务部门及管理层进行沟通,对我方可接受的对方要求和我方必须坚持的主张予以内部的明确,对可能影响合同签订但一定要坚持的条款,一定要表明律师的观点,最好是书面形式即法律意见书和协议一齐提供给公司。这有两个作用,一方面,书面形式告之公司,引起公司的重视,防止公司为了签约,而放弃或丧失公司利益,甚至给公司带来隐患,以致最终造成巨大损失;另一方面,书面形式告之公司,体现了律师的工作成果和作用,也防止公司签约后,因此次合作给公司造成损失,却认为是律师把关不严造成,是对律师本人的一种保护。

  在与公司沟通好,明确谈判底线和要点的前提下,参与公司与合作单位的再次谈判。这次,律师要主动担当起谈判的主要职责,要向对方表明我方的关切点,并努力说服对方接受我方的要求,排除我方不能接受的要求,吸纳对方的合理要求。本次谈判后,根据双方谈判结果,修改完善协议,并与法律意见书一齐报送公司管理层。如对方的要求我方无法接受,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写明,讲明厉害关系,存在问题,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带来的损失。

  但最终的决定权在公司管理层,因为公司管理层是对公司经营最终负责的,律师只是顾问,不是决策者,但防范风险是法律顾问的应尽职责,所以明确指出风险所在,既已尽到职责,但不能代替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到此,本次协议已修改完毕。

  简单总结一下,就是了解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寻找与之相适应的范本进行修改,形成初步的协议,参与谈判,汇总意见,完善协议,与公司业务部门和管理层沟通,明确谈判底线,再次谈判,形成最终协议。

  实践中,上述过程有可能需反复多次,才能形成最终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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