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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与合同相对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10

  依《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下文为您案例解析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与合同相对性。

  【案情】

  2000年10月8日,桂花村村委会与村民梁某签订了承包磨面加工厂的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承包磨面加工厂,每年交承包费5000元,年底一次付款。桂花村村委会提供厂房、场院,并应安装磨面机、供电。合同期限为5年,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桂花村村委会依约安装了磨面机。但是,当再找到供电所商量供电一事时,供电所因变压器容量已经达到极限,无法为磨面加工厂供电。桂花村村委会遂向梁某提出解除合同,梁某要求桂花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并因已向磨面加工厂进行了投资,还要求桂花村村委会赔偿该损失,桂花村村委会不同意。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桂花村村委会和供电所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供电所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请求桂花村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合同相对性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依民法原理,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根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非依合同或法律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此原理即为合同关系相对性原理。

  本案中,王某与桂花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供电所并非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其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无须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王某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2、本问涉及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

  依《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条是关于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的法律依据。基于合同关系相对性原理,因第三人原因而导致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由当事人向合同他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法律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由于供电所变压器容量不足导致不能向王某承包的磨面加工厂供电,该原因并非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完全可以通过加大变压器容量而予以解决,因此,供电所不能供电并不能成为桂花村村委会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而构成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依法应由桂花村村委会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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