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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25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在所有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中,这种情况最为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有这样一个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当初为制订“司法解释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有公众曾对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质疑:如何证明每次归还的贷款的具体数额,难道得保留下相应的存根或者凭条?对此,民事庭法官表示,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用个人的婚后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婚后工资还贷,均为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

  但对于需要分割的财产部分,可能涉及到几个因素:一共还了多少贷款、实际支付多少房款、离婚时房产的实际市场价等等。为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如何进行分割的简便公式:离婚时双方应该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当初购房款和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此外,“司法解释三”在措辞上力求精准严谨,如其中的文字表述“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不是“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也就是说,争议的房子究竟判给哪一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法院认为把房屋判给房产登记一方明显不公平,也可以判决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据了解,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大都把房产判决给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同时要求其用现金补偿另一方,这是因为这样做可以避免重新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对双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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