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法辰律师团队网法律知识>  正文

显失公平合同的特征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0

  摘要: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该合同有什么样的特征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显失公平”是从合同结果着眼的命题,如果把原因考虑进去会有多种类型,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形式的显失公平。作为独立的合同已撤销的原因,显失公平是指上述类 型以外的类型:一是合同一方利用了对方紧迫情势、缺乏交易经验或判断力,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这些情形,与法律规定的其它导致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原因有着显著的区别。

  (一)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主要有两点:①重大误解强调由于一方当事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对合同的重要要素发生误解,从而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在错误意识支配下签订了合同;而显失公平合同中受害方并未对合同的重要要素产生误解,不存在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其签约不是因为错误意识的支配,而是由于急率、欠缺经验、判断力或迫于对方优势地位等因素,或是疏于审查,或是无能力审查,或是疏忽亦或是迫于压力而签约。②重大误解可能是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并未获益,而显失公平情况下通常是双方利益不平衡,一方获益大大超过了另一方,或一方遭受损失而另一方获益。

  (二)显失公平与欺诈欺诈与显失公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条件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②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受欺诈的结果。但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订立合同,本身是有过错的。

  (三)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困难处境,迫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了合同,它强调受害方处于一种困难境地,可能是经济上的迫切需要,或人身安全面临某种危险,为解燃眉之急,被迫与对方签订合同。显失公平情况下,受害方可能也处于一种紧迫状况,但远不及乘人之危中的困境那么严重,只是合同双方相比较有一方明显处于优势,但当事人仍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乘人之危的合同往往容易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如果一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乘人之危引起的,应按乘人之危论。

  将显失公平与其他引起合同变更或撤销的类型加以明确区分,其意义何在呢?一方面,以上各种类型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诸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所导致的显失公平,暗含着合同一方的主观故意,其有过错是很明显,而显失公平作为一种客观结果,其本身并不包含合同一方的主观故意,因此若构成显失公平的合同,还必须具备当中一方主观上有意利用某些对其有利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各种类型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阅的合同,则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电话:136 0017 9618 技术支持:粤ICP备13006834号-4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