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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30

  导语: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颁布施行,其中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了明确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呢?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对象有哪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是指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参照执行。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主要有这两类:

  1、因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

  2、其他在共同生活中遭受暴力的人。

  这类人员概括起来主要有:

  (1)是监护关系。如: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的;被监护人是由福利机构进行监护的;老年人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关系密切人监护的。

  (2)扶养关系。如: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产生的扶养关系。

  (3)寄养关系。寄养安置孤儿、弃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寄养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重要场所,应予以保护。

  (4)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有的属婚前同居,有的出于多种因素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许多甚至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上述几类人员均可成为申请人。

  二、家庭暴力行为有哪些

  主要有:

  1、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

  2、精神暴力。如经常性谩骂、恐吓、诽谤、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

  3、性暴力。如强行发生性关系、性攻击、侮辱性的接触、猥亵等。

  4、其它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如经济控制、挨饿、故意剥夺教育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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