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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保管人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9

  导语: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作为保管人,负有哪些法定义务?

  1、保管义务

  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

  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

  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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