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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提存?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7

  导语: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提存?提存的效力又是如何?

  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的不予受领。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

  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

  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

  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比如购买的是造纸原料,运来的却是垃圾。

  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债权人拒绝受领:

  1、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

  2、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至,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接受履行。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所谓下落不明,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不知去向。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给付,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对提存问题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担保法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提存发生以下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物的,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但应负担提存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之间。根据《合同法》第10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间内领取提存物。根据《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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