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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6

  导语:房价回落是房地产市场的常态。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力度的加大,我国房地产市场迅速降温,房价降幅较快,导致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要求退房事件频发。那么,因房价下跌能否解除购房合同呢?

    首先,不履行合同与诚实信任原则相悖。

  诚实信任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被称作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骗,缔约后守信并自觉履行。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应该讲诚信。

  其次,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也无权依法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在此已不存在,只能看能否适用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δ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Υ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房者似乎可以利用(二)、(三)、(四)项,使其符合所要求的表象条件,但关键的是,根据民法理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二)、(三)、(四)项的解除选择权是专属于守约方的。因此,即使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也无权适用法定解除条件。

  再次,能履行的合同Υ约后也应继续履行。

  在法理上,根据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Υ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在一方能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形下,对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而不履行方无权毁约。

  最后,即使合同解除也要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Υ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Υ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Υ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Υ约造成的损失确定Υ约金数额”。从法律规定来看,合同解除后约定Υ约金低于开发商损失的,开发商可要求增加,而这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前后房款的差额。可见,即使合同解除,购房者也要赔偿相当于开发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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