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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他人物品造成损失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3

  导语: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邻里之间、亲朋好友之间偶尔之间相互帮个忙是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的事情。然而,在这种好意施惠的情况下发生纠纷的现象也不少。例如无偿给他人保管财物,却遗失物品或者是造成损失等等。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无偿保管人只有在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偿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1、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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