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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变脸对企业法律顾问有何影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11

  现在的国家司法考试的前身是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始于1986年,是从事律师职业的必经考试,法学大专以上或非法学本科以上都可以报考。考试通过后,取得资格证书名为律师资格证书。拿到律师资格证,一般只能去律师事务所做律师;被评为三级(中级)以上的律师如果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则可以免考部分法律科目。

  当时在法院检察院做法官、检察官不需要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直到1995年,法检两家才有了全国性的资格考试,分别名为“全国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和“全国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统一考试”,通过考试后,取得初任资格,可以根据相应的行政级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审判员(检察员)。

  鉴于上述三种考试性质不同,门槛不一,三种资格不通用,在专家学者和广大民众的呼吁下,我国司法高层考试实行“三考合一”,于2002年推出了第一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法律职业新的统一准入标准。当年,因为国家司法考试改革,原定的2001年律考没有进行。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取得证书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证书的名字来看,已经不是仅仅限于司法职业者了),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从业资格。

  考试条件变化大,部分公务员也要通过统一考试

  从国家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首先是准入则各的职业(岗位)范围扩大。现在正式发布的,是意见的新闻稿,没有全文。不过网上有流出意见部分原文(以下简称网传意见)。因此以下内容均是在网传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分析。

  哪些职业(岗位)今后必须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是原来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范围的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

  二是新加入的职业(岗位)。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

  哪些职业属于鼓励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学本科以及非全日制学历受到影响

  网传意见的专业要求有较大变化,主要是强调了法学专业教育或法律工作经历,以及全日制的学习形式。

  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也就是法本以上。全日制要求,则排除了自考、成教、远程,非全日制专升本等取得本科学历及获得学士学位的。另外,仅有学历,没有学位,按此标准也不属于此类条件。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此即非法本。非法本须有法律或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经历。或者虽没有法律(法学)硕士学习经历,但是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

  此处有几处疑问,非全日制法本学历考取了法律(法学)硕士,是否符合此条件?法律工作的类别如何界定?估计实践中水分会很大。

  新纳入的“法律顾问”可能涉及哪些职业?

  有法务管理类公号发表解读认为,网传意见的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被纳入的可能性不大,其分析原因是,现有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大多数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纳入这个考试太苛刻。

  笔者不这么认为。

  不论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此次新加入的行政复议等职责相对照,以及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停的现状,以及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的初衷来考虑,如果网传意见属实,那么企业法律顾问属于“法律顾问”,纳入法律职业统一考试当无异议。

  现实中有哪些职业(岗位)是法律顾问

  1、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又可分为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外聘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外聘法学专家学者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等三种主要形式。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的《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

  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这是上述机关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形式多样,聘请的范围有律师、法学教育人员、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公务员。

  如2014年初,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提出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南京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市、区、镇(街)三级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并强调2015年底前在企业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南京市两办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市委决定的五个配套文件,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拓展到党委、人大、政协。在此之前,南京市通过选拔、审查、公示等程序,推荐11名律师组建成立了首届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并出台了《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再如广东中山市政府聘请15名律师及高校法学专家作为法律顾问。此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还向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公开聘请义务法律顾问。

  如果法律顾问纳入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则上述法律顾问中的法学教育人员、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公务员则必须通过统一考试。当然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属于前述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岗位的公务员,无论是否兼任政府法律顾问,都必须通过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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