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5年6月,甲乙双方口头达成协议,乙租用甲的一套公寓使用,租期两年,月租若干元,租金季付。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甲把公寓交给了乙使用,并按季收取租金。2006年2月,甲欲与乙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要求乙在已交纳的本季度租金期限届满时搬出公寓,乙拒绝。甲到法院起诉,要求乙搬出公寓。乙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现在未到租期,要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乙限期搬出所租公寓。
法官说法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就租赁期限存在争议,乙主张是两年,但未提供合同等书面证据,甲也不认可。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甲已于2006年2月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了乙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搬家,已经尽了法定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乙限期搬出所租公寓。
风险提醒
①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