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纠纷?怎么避免?下面案例将详细为您介绍。
一、定购协议书签字要谨慎
【案例】2009年4月,陈燕妮与星星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约定陈定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定金1万元。协议另载明:陈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同年4月19日,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不公平条款,两次发函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最后双方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
【判决】 该协议明确载明:陈已详细阅读和了解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陈应按定购协议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星星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星星公司有权拒退定金,故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购房者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否则一旦签订协议,将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二、购房者需看清逾期交房条件
【案例】2007年5月,林小艺与秋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07年7月20日前交房。逾期交付的,按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2007年6月27日,秋韵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08年2月16日,林接到接房通知,却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不接房。2009年4月15日,秋韵公司将维修后的房屋交付给林。林要求秋韵公司承担2007年7月21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被拒绝。林遂起诉索赔。
【判决】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房及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故本案责任应由林小艺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商品房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约定“房屋的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购房者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前有权拒绝接房,但经过竣工验收后不能以房屋的维修事项作为拒绝接房的理由。
三、购房者不可以房屋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房
【案例】2012年11月2日,原告唐某与被告旭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实际计算至房屋交付时止。被告证明其已经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了交房所需的“两书一证”,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合格证》,并且已经通知被告可以来收房,原告认为房屋窗户有问题,责任被告修理,并因此拒绝交房。
【判决】因被告已经取得了交房所需的“两房一证”,达到了交房的条件,且开发商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通知购房之前来收房,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开放商在取得“两书一证”,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合格证》后,就达到了交房的条件,如果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购房者前来接房,购房者逾期不接房的,视为房屋已经交付,购房者需承担房屋交付后的风险。如果房屋存在瑕疵,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整改。
四、购房者承担没有按揭贷款成功的责任
【案例】2013年6月26日,原告润江公司与被告万霞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购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合同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约定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被告先支付首付款,再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好按揭贷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判决】被告未能按期办理按揭贷款是由被告的原因所造成的,且其未能按时付清购房款,属于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官点评 】办理按揭贷款是购房者的义务,房地产开发商只有配合的义务,故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需要对自己能否办下来按揭贷款有一个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