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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25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原、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费。”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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