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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案有限制离婚之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25

  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徐XX近日透露,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草拟了一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征求意见稿》,其条款又比原《婚姻法》增加了15条(不包括对原条款的修正)。

  该意见稿将在全国进行一段时期的“集思广益”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去年6 月公布了一份有147 条条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大规模的调研,听取了各方意见,才出台了目前有52条条款的《征求意见稿》,而原《婚姻法》中的条款只有37条。

  徐XX对《征求意见稿》如是评价:它在大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上,基本上符合国情,体现民心,特别是意见稿增加了一章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在家庭暴力、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探视权等方面,也更加科学和具有可操作性。

  但徐XX同时也认为,《征求意见稿》仍有限制离婚之嫌,因为修正案中仅列了4 种离婚理由,如买卖婚姻、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等,尚不能完全适用于实践中的离婚情况。而夫妻分居离婚时限,3 年显得过长了。

  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要点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方重婚或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有权要求撤销该婚姻。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

  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被宣告失踪,或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的,另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探视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或丧失探视权。

  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重婚的法律责任。

  因重婚、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或非法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或非法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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