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按照标的收)
不超过1万元 | 50元 |
1万元至10万元 | 标的数×0.025-200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 标的数×0.02+300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 标的数×0.015+1300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 标的数×0.01+3800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 标的数×0.009+4800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 标的数×0.008+6800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 标的数×0.007+11800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 标的数×0.006+21800 |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 300元(只是离婚按件收,有财产分割而且超过20万元的,按标的收)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
超过20万元的,标的数×0.005-700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只是告侵权的按件收,涉及赔偿而且超过5万元的,按标的收)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超出部分*0.0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0.005
3、其他非财产案件 100元(按件收)
(诉讼费收费办法中规定每件交纳50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10元(按件收)
(四) 行政案件受理费(按件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按件收)
二、案件申请费的计算方法
(一) 财产保全费(1000元以上按照标的收),有最高限额
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 30元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 标的数×0.01+20 |
超过10万元以上 | 标的数×0.005+520 |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 申请支付令 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三)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四) 申请执行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元(诉讼费收费办法中规定每件50至500元)
不超过1万元 | 50元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 标的数×0.015-100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 标的数×0.01+2400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 标的数×0.005+27400 |
超过1000万元 | 标的数×0.001+67400 |
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调、撤、简、反诉)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受理费;
(二)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受理费。
四、不用交纳诉讼费的情况
(一)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